電動汽車電池箱及支架輕量化設計技術協(xié)議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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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編號: 技術開發(fā)(委托)合同 項目名稱: 電動汽車電池箱及支架輕量化設計 委托方(甲方): 受托方(乙方): 簽訂時間: 2016年4月4日 簽訂地點: 北 京 有效期限:2016年4月4日 至 2016年11月20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部印制 填 寫 說 明 一、 本合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部印制的技術開發(fā)(委托) 合同示范文本,各技術合同登記機構可推介技術合同當事人參照使用。 二、 本合同書適用于一方當事人委托另一方當事人進行新技術、新 產品、新工藝、新材料或者新品種及其系統(tǒng)的研究開發(fā)所訂立的技術開 發(fā)合同。 三、 簽約一方為多個當事人的,可按各自在合同關系中的作用等, 在“委托方”、“受托方”項下(增頁)分別排列為共同委托人或共同受 托人。 四、 本合同書未盡事項,可由當事人附頁另行約定,并可作為本合 同的組成部分。 五、 當事人使用本合同書時約定無需填寫的條款,應在該條款處注 明“無”等字樣。 技術開發(fā)(委托)合同 委托方(甲方): 住 所 地: 3 法定代表人: 項目聯(lián)系人: 聯(lián)系方式: 通訊地址: 3 電 話: 010-6478-1456 傳 真: 電子信箱: 受托方(乙方): 住 所 地: 法定代表人: 項目聯(lián)系人: 聯(lián)系方式: 通訊地址: 電 話:010-52167777 傳 真:010-52167799 電子信箱: Lt.mei@peraglobal.com 本合同甲方委托乙方研究開發(fā) 電動汽車電池箱及支架輕量化設計 項目,并支付研究開發(fā)經費和報酬, 乙方接受委托并進行此項研究開發(fā)工作。雙方經過平等協(xié)商,在真實、充分地表達各自意愿的基礎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guī)定,達成如下協(xié)議,并由雙方共同恪守。 第一條 本合同研究開發(fā)項目的要求如下: 1.項目目的: 本項目的主要目的是實現甲方指定的某型號電動汽車電池箱及支架的輕量化、一體化全新設計,在降低汽車每公里行駛工況電能的同時,提高產品長期使用條件下可靠性。 2.項目技術要求: 2.1在保證強度、剛度、模態(tài)特性及抗振動沖擊性能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減輕電池箱質量; 2.2通過有限元分析得出電池箱結構主要的承載部分,進而合理分布結構材料,充分利用材料強度和結構剛度; 2.3 控制綜合成本的增加幅度,綜合輕量化目標為3%—4%; 2.4 優(yōu)化后的電池箱及支架應通過《GB/T 31467.3電動汽車用鋰離子動力蓄電池包和系統(tǒng) 第3部分:安全性要求與測試方法》中的相關試驗標準; 2.5對電池箱結構進行輕量化設計,使電池箱結構滿足《QC/T413汽車電氣設備基本技術條件》要求,并滿足汽車臺架振動試驗要求; 2.6電池箱體防護等級達到IP67標準; 2.7電池箱標示滿足JB/T11141-20119.1的要求,電池箱產品上應有下列標志:制造廠商名、產品名稱、產品型號和規(guī)格、生產日期、標稱電壓、標稱能量、重量、極性符號、蓄電池安全注意事項及警示; 2.8防塵放水達到JBT 11141-2011和 GB/T 18384.3中的要求; 2.9 防腐性能滿足《GB-T2423.17-1993 鹽霧試驗方法》中的要求; 2.10 滿足《GB-T2424.1高溫低溫試驗導則》中的要求; 2.11 滿足《GBT17619機動車電子電器組件的電磁輻射》要求; 2.12 滿足《QC/T 238 汽車零部件的儲存和保管》的要求; 2.13 滿足《QC/T625汽車用涂鍍層和化學處理層》的要求; 3.項目主要技術路線 3.1 概念設計階段 基于電動汽車電池箱及支架的設計外形空間要求以及整車安裝部位的裝配結構要求,完成電動汽車電池箱及支架結構的初步設計的初始全三維幾何造型,模型必須滿足電動汽車電池箱及支架體允許的外形和空間要求并符合整車安裝部位結構形式的要求,需要包含主要的幾何特征,包括主體結構部位的殼體截面厚度、加筋肋的截面、結構過渡部位的各種形式的倒角、圓弧或過渡區(qū)以及其他重要的結構外形特征。 基于設計的初始三維造型,形成合理的數值分析模型(高質量的有限元網格、準確的材料模型和性能參數、合理的載荷和邊界條件),以甲方汽車車身試驗為標準,基于垂直彎曲剛性試驗條件對設計模型進行受力分析,完成結構剛度、靜強度、模態(tài)振動校核,并基于該分析模型,考慮裝配約束以及外形和工藝制造約束,以輕量化為目標,以車身試驗的剛度、靜強度、模態(tài)振動評價指標為條件,對電動汽車電池箱及支架設計進行結構優(yōu)化,最終獲得最佳材料分布、加筋位置、板厚、加筋截面的最佳形狀和尺寸,從而得到滿足性能指標要求的電動汽車電池箱及支架輕量化設計。 3.2 工程設計階段 在初步設計模型基礎上,考慮各種配件、裝配等形成電動汽車電池箱及支架所需的各種細節(jié)結構要求,完成電動汽車電池箱及支架的三維詳細設計和二維設計圖。 3.3 工藝設計階段 工藝分析及攻關,準備工藝設計書和工藝卡片,嚴格給出每道工序的數據和指標。 4. 產品開發(fā)內容描述及分工 4.1 概念設計階段 負責部門 工作內容 輸出成果 甲方 1、 提供涉及到的原零部件3D數據 2、 提供競品樣件 3、 交付物的評審 1、 涉及到的原零部件3D數據 2、 競品樣件 乙方 1、 對重新開發(fā)零部件是否滿足法規(guī)進行總布置、人機、法規(guī)校核 2、 競品分析 3、 電池箱及支架的輕量化優(yōu)化方案 4、 硬點設計 5、 確定電池箱碰撞安全性能要求 6、 確定電池箱通風及散熱性能要求 7、 確定絕緣和放水性能要求 8、 材料分析 9、 法規(guī)分析 1、總布置分析報告 2、法規(guī)校核報告 3、對標分析報告 4、優(yōu)化方案報告 5、硬點報告 6、電池箱性能要求報告 7、材料分析報告 4.2 工程設計階段 負責部門 工作內容 輸出成果 甲方 1、監(jiān)控零部件整個開發(fā)過程 2、交付物的評審 1、報告簽批 乙方 1、產品結構設計 2、總布置校核 3、CAE分析 4、間隙檢查 1、3D,2D 數據 2、總布置校核報告 3、CAE分析報告 4、間隙檢查報告 4.3 工藝設計階段 負責部門 工作內容 輸出成果 甲方 1、監(jiān)控零部件整個開發(fā)過程 2、交付物的評審 1、報告簽批 乙方 1、鑄造流程圖編制 2、定位策略 3、檢具、夾具設計 1、鑄造工藝流程圖 2、RPS報告 3、檢具夾具3D數模 4.4 設計驗證階段 負責部門 工作內容 輸出成果 甲方 1、樣件的試制、試裝與試驗 2、交付物的評審 1、 試驗報告 2、 報告簽批 乙方 1、計算校核(電池箱支架上下、左右、前后沖擊、制動、轉向、驅動、單輪懸空等工況) 2、工藝文件編制 3、項目總結 4、差異件清單 5、裝配技術條件 6、新開發(fā)件到貨組織 7、新開發(fā)件狀態(tài)檢查及確認 8、試制問題統(tǒng)計、分析及整改并制定整改方案 1、計算報告 2、裝配技術條件 3、工藝卡 4、差異件清單(E-BOM) 5、BIR 關閉報告 6、設計總結報告 5、項目交付物清單 詳見下表: 序號 交付物名稱 1 總布置分析報告 2 法規(guī)校核報告 3 對標分析報告 4 優(yōu)化方案報告 5 硬點校核報告 6 電池箱性能要求報告 7 材料分析報告 8 3D,2D 數據 9 總布置校核報告 10 CAE分析報告 11 間隙檢查報告 12 鑄造工藝流程圖 13 RPS報告 14 檢具夾具3D數模 15 計算報告 16 裝配技術條件 17 工藝卡 18 差異件清單(E-BOM) 19 BIR 關閉報告 20 設計總結報告 第二條 乙方應在本合同生效后 20 日內向甲方提交研究開發(fā)計 劃。研究開發(fā)計劃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1. 項目啟動及最終結束時間 ; 2. 項目工作各階段評審會議時間 ; 3. 項目工作各階段交付物交付時間 。 第三條 乙方應按下列進度完成研究開發(fā)工作: 2016 3 4 5 6 7 8 9 10 11 12 合同啟動 材料分析 結構設計 設計驗證分析 SE可行性分析 模具設計 第四條 甲方應向乙方提供的技術資料及協(xié)作事項如下: 1.技術資料清單: 1.零部件清單及價格清單。 2.目標產品定義。 2.提供時間和方式: 開發(fā)合同簽訂15日內以電子文檔形式提供。 3.其他協(xié)作事項: 無 本合同履行完畢后,上述技術資料按以下方式處理: 保密文件處理。 第五條 甲方應按以下方式支付研究開發(fā)經費和報酬: 1.研究開發(fā)經費和報酬總額為人民幣:壹仟叁佰柒拾萬元整(¥13,700,000.00元)。 其中:(1) 結構設計二維數據及三維數據:人民幣貳佰捌拾萬元整 ; (2) 材料選擇、設計驗證分析:人民幣叁佰萬元整 ; (3) SE工程(工藝)可行性分析:人民幣叁佰伍拾萬元整; (4) 模具設計結構與成型分析:人民幣叁佰玖拾萬元整; (5) 試制試驗問題改進文件:人民幣伍拾萬元整 。 2. 研究開發(fā)經費由甲方 分期 (一次、分期或提成)支付乙方。具體支付方式和時間如下: (1)本合同生效后,支付人民幣:壹佰叁拾萬元整(¥1,300,000.00元)。甲方收到乙方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并確認無誤后15日內支付對應金額的預付款。 (2)材料選擇分析與結構設計相關數據完成,經甲方驗收確認后,支付人民幣:貳佰陸拾萬元整(¥2,600,000.00元)。甲方收到乙方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并確認無誤后在15日內支付對應金額 (3)設計驗證分析完成,經甲方驗收確認后,支付人民幣:叁佰萬元整(¥3,000,000.00元)。甲方收到乙方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并確認無誤后在15日內支付對應金額 (4)SE工程(工藝)可行性分析完成,經甲方確認后,支付人民幣:叁佰萬元整(¥3,000,000.00元)。甲方收到乙方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并確認無誤后在15日內支付對應金額。 (5)設計驗證分析完成,經甲方驗收確認后,支付人民幣:貳佰玖拾萬元整(¥2,900,000.00元)。甲方收到乙方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并確認無誤后在15日內支付對應金額 (6)余款人民幣:玖拾萬元整(¥900,000.00元)為質量保證金,6個月后如甲方無異議存在則在收到乙方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并確認無誤后支付。 乙方開戶銀行名稱、地址和帳號為: 開戶銀行: 華夏銀行北京中關村支行 地 址: 帳 號: 10277000000585684 3.雙方確定,甲方以實施研究開發(fā)成果所產生的利益提成支付乙 方的研究開發(fā)經費和報酬的,乙方有權以 -------------- 的方式查閱甲方有關的會計帳目。 第六條 本合同的研究開發(fā)經費由乙方以 研發(fā)人員報酬經費 的方式使用。甲方有權以 查閱乙方項目相關會計賬目 的方式檢查乙方進行研究開發(fā)工作和使用研究開發(fā)經費的情況,但不得妨礙乙方的正常工作。 第七條 本合同的變更必須由雙方協(xié)商一致,并以書面形式確定 。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方可以向另一方提出變更合同權利與義務的請 求,另一方應當在 15 日內予以答復;逾期未予答復的,視為同意。 1. 由于技術風險的出現而使合同變更或解除的 ; 2. 雙方對其簽訂的合同標的或者技術成果權有重大誤解的 ; 3. 因國家計劃的修改、取消造成技術合同變更或者解除的 ; 4. 因不可抗力的出現而使合同變更的 。 第八條 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將本合同項目部分或全部研究開 發(fā)工作轉讓第三人承擔。但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乙方可以不經甲方同意,將本合同項目部分或全部研究開發(fā)工作轉讓第三人承擔: 1. 基于法律的直接規(guī)定的 ; 2. 基于法院的裁決的 ; 3. 基于法律行為的 ; 4. 國家強制認定的 。 乙方可以轉讓研究開發(fā)工作的具體內容包括: 與本合同中所標注的項目內容相關的 。 第九條 在本合同履行中,因出現在現有技術水平和條件下難以克 服的技術困難,導致研究開發(fā)失敗或部分失敗,并造成一方或雙方損失 的,雙方按如下約定承擔風險損失: 1. 由于乙方在研發(fā)過程中沒有預見的技術瓶頸所造成的甲方損失且此損失不為乙方主觀行為的,由雙方協(xié)商解決。 2. 由于雙方共同責任所造成的本合同研發(fā)出現的雙方經濟損失,雙方則均無責任,互不承擔對方的經濟損失。 雙方確定,本合同項目的技術風險按 研發(fā)成果的市場適應性和新技術在同行業(yè)的先進性 的方式認定。認定技術 風險的基本內容應當包括技術風險的存在、范圍、程度及損失大小等。 認定技術風險的基本條件是: 1. 本合同項目在現有技術水平條件下具有足夠的難度; 2. 乙方在主觀上無過錯且經認定研究開發(fā)失敗為合理的失敗。 一方發(fā)現技術風險存在并有可能致使研究開發(fā)失敗或部分失敗的情 形時,應當在 5 日內通知另一方并采取適當措施減少損失。逾期未 通知并未采取適當措施而致使損失擴大的,應當就擴大的損失承擔賠償 責任。 第十條 在本合同履行中,因作為研究開發(fā)標的的技術已經由他人 公開(包括以專利權方式公開),一方應在 5 日內通知另一方解除合 同。逾期未通知并致使另一方產生損失的,另一方有權要求予以賠償。 第十一條 雙方確定因履行本合同應遵守的保密義務如下: 甲方: 1. 保密內容(包括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 由乙方提供的關于合同項目相關的資料、項目規(guī)劃書、信息數據、圖紙、電子文檔等重要資料 。 2.涉密人員范圍: 本項目相關的管理和協(xié)助研發(fā)人員 。 3.保密期限: 除另有協(xié)商,保密期限為合同完成后5年 。 4.泄密責任: 承擔所有由于甲方違約所帶來的乙方損失 。 乙方: 1. 保密內容(包括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 與合同項目相關的資料、項目規(guī)劃書、信息數據、圖紙、電子文檔等重要資料 。 2.涉密人員范圍: 本項目相關管理、研發(fā)人員以及相關接觸項目相關資料的人員 。 3.保密期限: 除另有協(xié)商,保密期限為合同完成后5年 。 4.泄密責任: 承擔所有由于乙方違約所帶來的甲方損失 。 第十二條 乙方應當按以下方式向甲方交付研究開發(fā)成果: 1.研究開發(fā)成果交付的形式及數量: 所有關于合同項目的電子文檔及相關的紙制文件 。 2.研究開發(fā)成果交付的時間及地點: 各階段相關項目工作完成后在雙方協(xié)商地點 。 第十三條 雙方確定,按以下標準及方法對乙方完成的研究開發(fā)成 果進行驗收: 甲方提供的《技術標準和規(guī)范》 。 第十四條 乙方應當保證其交付給甲方的研究開發(fā)成果不侵犯任何 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如發(fā)生第三人指控甲方實施的技術侵權的,乙方應當 承擔所有由于第三人的指控所給甲方帶來的經濟損失和名譽損失 。 第十五條 雙方確定,因履行本合同所產生的研究開發(fā)成果及其相 關知識產權權利歸屬,按下列第 2 種方式處理: 1. (甲、乙、雙)方享有申請專利的權利。 專利權取得后的使用和有關利益分配方式如下: 甲方所有 。 2.按技術秘密方式處理。有關使用和轉讓的權利歸屬及由此產生 的利益按以下約定處理: (1)技術秘密的使用權: 歸甲方所有 (2)技術秘密的轉讓權: 歸甲方所有 (3)相關利益的分配辦法: 歸甲方所有 。 雙方對本合同有關的知識產權權利歸屬特別約定如下: 1.甲方利用乙方提交的技術服務工作成果所完成的新的技術成果或形成的知識產權,歸甲方所有。 2.乙方為本合同約定的項目完成的技術成果或形成的知識產權,歸甲方所有。 3.乙方利用甲方提供的技術資料和工作條件所完成的新的技術成果或形成的知識產權,歸甲方所有。 第十六條 乙方不得在向甲方交付研究開發(fā)成果之前,自行將研究 開發(fā)成果轉讓給第三人。 第十七條 乙方完成本合同項目的研究開發(fā)人員享有在有關技術成 果文件上寫明技術成果完成者的權利和取得有關榮譽證書、獎勵的權利。 第十八條 乙方利用研究開發(fā)經費所購置與研究開發(fā)工作有關的設備、器材、資料等財產,歸 甲 (甲、乙、雙)方所有。 第十九條 雙方確定,乙方應在向甲方交付研究開發(fā)成果后,根據 甲方的請求,為甲方指定的人員提供技術指導和培訓,或提供與使用該 研究開發(fā)成果相關的技術服務。 1.技術服務和指導內容: 與合同項目相關的技術講解和指導甲方將項目技術相關的產品投放市場的技術支持 。 2:地點和方式: 雙方根據實際協(xié)商 。 3.費用及支付方式: ---------------- 。 第二十條 雙方確定: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約定,造成研究開發(fā)工 作停滯、延誤或失敗的,按以下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1. 乙 方違反本合同第 一 條約定,應當 承擔違約責任返回甲方支付的開發(fā)經費并支付合同總價百分之三十的違約金給甲方 (支付違約金或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2. 乙 方違反本合同第 二、三 、六 條約定,應當 承擔違約責任并支付合同總價千分之三的違約金給甲方 (支付違約金或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3. 甲 方違反本合同第 四 條約定,應當 承擔違約責任并支付合同總價千分之二的違約金給乙方 (支付違約金或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4. 甲 方違反本合同第 五 條約定,應當 承擔違約責任,承擔方式和違約金額如下:逾期付款的,每逾期一天,按逾期未付款項總額的千分之二支付違約金給乙方 (支付違約金或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5. 乙 方違反本合同第 十、十一 條約定,應當 承擔違約責任并支付合同總價格千分之二的違約金給甲方 (支付違約金或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6. 甲方 方違反本合同第 十、十一 條約定,應當 承擔違約責任并支付合同總價格千分之二的違約金給乙方 (支付違約金或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第二十一條 雙方確定,甲方有權利用乙方按照本合同約定提供的 研究開發(fā)成果,進行后續(xù)改進。由此產生的具有實質性或創(chuàng)造性技術進 步特征的新的技術成果及其權利歸屬,由 甲 (甲、乙、雙)方享有。 具體相關利益的分配辦法如下: 完全歸甲方所有 。 乙方有權在完成本合同約定的研究開發(fā)工作后,利用該項研究開發(fā) 成果進行后續(xù)改進。由此產生的具有實質性或創(chuàng)造性技術進步特征的新 的技術成果,歸 乙 (甲、乙、雙)方所有。具體相關利益的分配辦 法如下: 完全歸乙方所有 。 第二十二條 雙方確定,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甲方指定 金 龍 為甲方項目聯(lián)系人,乙方指定 梅林濤 為乙方項目聯(lián)系人。 項目聯(lián)系人承擔以下責任: 1. 關于需求、實施、進度、變更、驗收、等項目相關的溝通 2. 關于費用、付款、配合、協(xié)助等項目相關的交流 3. 關于合同進行過程中遇到技術瓶頸的協(xié)商解決 一方變更項目聯(lián)系人的,應當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未及時 通知并影響本合同履行或造成損失的,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二十三條 雙方確定,出現下列情形,致使本合同的履行成為不 必要或不可能的,一方可以通知另一方解除本合同; 1.在本合同履行過程中,因作為研究開發(fā)標的的技術已經由他人公開,任何一方應在 15 日內通知另一方解除合同。 2.發(fā)生《合同法》第94條規(guī)定的情形的,非違約一方可解除合同。 3.乙方交付的技術成果不符合要求,經甲方要求三次修改仍不能達到要求;或乙方因甲方以外的原因,逾期交付技術成果超過二十天的,甲方有權單方解除合同 ,乙方應退還甲方已支付的款項,并按照合同總價款的20%支付違約金。 4. 因不可抗力的出現而使合同變更或解除的 第二十四條 雙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發(fā)生的爭議,應協(xié)商、調解解決。協(xié)商、調解不成的,確定按以下第 1 種方式處理: 1.提交 甲方所在地的地方 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五條 雙方確定:本合同及相關附件中所涉及的有關名詞和 技術術語,其定義和解釋如下: 1. “成果”系指合同附件所列的技術文件。 2. “專利”系指經登記獲有專利權的和經登記獲有實用型專利權的及本合同附件所列明的須經申請的專利技術。 3. “技術”系指為滿足生產、使用、保養(yǎng)及銷售該產品所需的技術并為乙方目前所持有的或將來能獲得的,并有權向第三者公開的技術數據、配方、生產程序、圖紙、說明書、手冊目錄及信息等。 4. “技術協(xié)助”按合同規(guī)定乙方派出技術專家指導甲方解決關于合同項目與市場銜接問題,該專家的薪俸及往返差旅費由乙方承擔。 第二十六條 與履行本合同有關的下列技術文件,經雙方以 電子文檔和附件 方式確認后,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1.技術背景資料: 無 ; 2.可行性論證報告: 無 ; 3.技術評價報告: 無 ; 4.技術標準和規(guī)范: 無 ; 5.原始設計和工藝文件: 無 ; 6.其他: 無 第二十七條 雙方約定本合同其他相關事項為: 合同項目其他相關事項雙方根據實際情況協(xié)商解決 。 第二十八條 本合同一式 肆 份,雙方各執(zhí) 貳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九條 本合同經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 本頁為簽字頁,無正文; 甲方: (蓋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簽名) 年 月 日 乙方: (蓋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簽名) 年 月 日 印花稅票粘貼處: (以下由技術合同登記機構填寫) 合同登記編號: 1.申請登記人: 2.登記材料:(1) (2) (3) 3.合同類型: 4.合同交易額: 5.技術交易額: 技術合同登記機構(印章) 經辦人: 年 月 日- 配套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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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電動汽車 電池 支架 量化 設計 技術 協(xié)議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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